海虹控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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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6-42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控股”或“公司”)拟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海虹

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补救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如下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

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2、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

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

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

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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