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编号:2016-073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中电兴
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64 号)
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71,041,900 股,发行价格为 14.78 元/股;根据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16] 000939 号《验资报
告》,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1,049,999,282 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 18,854,060.7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031,145,221.23 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大兴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
湖分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
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到账金额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元)
公共安全与反恐领域机器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
1 500,000,000.00 20000034448310300000171
及无人机产业化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有线/无线传输的电动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150,000,000.00 498010100100355948
汽车自适应智能充电桩建设 芜湖分行
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0.00 551902207710707
芜湖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132,249,282.00 79430188000174738
智能远动(高铁信号)电力 公司芜湖分行
3
保障系统生产线建设项目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
100,000,000.00 20000034448310300000180
大兴支行
合 计 1,032,249,282.00
注: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 1,032,249,282.00 元,《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净
额为 1,031,145,221.23 元,差额 1,104,060.77 元主要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功、汪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