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深圳新奥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合作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与深圳新奥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奥基金”)签署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合作框架协议
的相关资料,经讨论后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与深圳新奥基金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合作设立猛狮新毅新能源
并购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以
下简称“并购基金”)投资新能源产业,通过借助深圳新奥基金及其关联方的行
业资源及资本运作优势,在分布式光伏、储能及风力电站等领域积极寻求质地优
良、盈利潜力强劲、发展前景良好的标的企业或资产,有助于公司抓住市场发展
机遇,拓展并完善新能源产业战略布局,获取新的投资机会和新的利润增长点,
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与深圳新奥基金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晏帆、张歆、秦永军
日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