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华谊兄弟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华谊兄弟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针
对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向杭州银行
申请人民币 5 亿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作为本次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娱乐投资为公司提
供担保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公司经营发展和
满足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的顺利进行;
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谊兄弟国际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3000 万
美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被担保对象华谊国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
公司对其享有绝对控制权,公司华谊国际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
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华谊国际目前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华谊
国际业务发展的顺利进行;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本次担保事项。
三、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华谊兄弟国际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3000 万美元
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华谊国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关联方为本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有利于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
序合法。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实施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创星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民
生银行申请人民币 5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华谊创星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资产质量优
良,偿债能力较强,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
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目前生产经营流动金的需要,有利于
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的顺利进行。本次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王力群、丁健、陈义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