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独立董事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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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公司制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三、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

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本

实力和盈利能力,深化公司战略布局,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利于推动该事项的实施,

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预案等相关议案,并将监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以

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独立董事: 王培 朱剑林 李协林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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