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独立客观判断
的基础上,对公司终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本次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票事项,是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环
境发生较大变化,综合考虑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等诸多因
素,经与多方反复沟通后审慎做出的决定。本次终止事项不会对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二、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我们同意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同意将该终止事
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