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10 证券简称:中毅达 公告编号:2016-097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10 月 1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35 号深航国际酒店七楼
翡翠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8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2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99,266,381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386,668,095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12,598,28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7.2702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6.0942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176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因工作安排无法主持会议,经董事会推举董事、
董事会秘书李春蓉女士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
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6 号)、《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0 人,出席 2 人,董事沈新民先生、任鸿虎先生、方文革先生、
庞森友先生、黄琪女士、李宝江先生、刘名旭先生、张伟先生因工作安排未
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张秋霞女士、马文彪先生因工作安排未
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李春蓉女士出席会议;副总经理刘晓桥先生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
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公司总经理进行融资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数
A股 386,668,09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股 12,489,586 99.1372 108,700 0.8628 0 0.0000
普通股合 399,157,681 99.9728 108,700 0.0272 0 0.0000
计:
2、 议案名称:《关于增补李厚泽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数
A股 386,668,09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股 12,063,686 95.7566 534,600 4.2434 0 0.0000
普通股合 398,731,781 99.8661 534,600 0.1339 0 0.0000
计: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序 (%) 数 (%)
号
1.0 《 关 于 授 权 公 12,489,586 99.1372 108,700 0.8628 0 0.0000
司总经理进行
融资业务的议
案》
2.0 《 关 于 增 补 李 12,063,686 95.7566 534,600 4.2434 0 0.0000
厚泽先生为公
司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辉 许河斌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金杜认为,中毅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