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中毅达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进
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审查了中毅达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中毅达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 中毅达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刊载的《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中毅达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中毅达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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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毅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中毅达已向金杜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
中毅达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金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中毅达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中毅达的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按
照前述决议、通知及公告的时间、地点,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并完成了前述决议与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金杜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 28 名,代表中毅达有表决权股份 399,266,381 股,占中毅达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7.270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中毅达的投票统计结果,现场及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8 名,代表中毅达有表决
权股份 399,266,381 股,占中毅达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702%。
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毅达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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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金杜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经金杜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总经理进行融资业务的议案》、《关于增补李
厚泽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中毅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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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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