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535 号
致: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吉林省
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益盛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益盛药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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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6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益盛药业第六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决定召集。2016 年 9 月 26 日,益盛药业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益盛药业行政楼四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益胜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3 日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益盛药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益盛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益盛药业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益盛药业董事会。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164,187,630 股,占益盛药业股本总额的
2
49.61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益盛药业股本总额的
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益盛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益盛药业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
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提供资产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64,187,63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64,187,63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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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姜瑞明
朱 明
2016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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