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将母公司拥有的活性炭业务划转至全资子公
司的议案》、《关于提名许文显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将母公司拥有的活性炭业务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拟将母公司活性炭业务相关的所有资产、负债、人员等划转至全
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有利于进一步理顺、明确和完善
公司各业务板块的特性和权责,提升管理决策的执行效率;本次划转
在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实
质为内部投资主体的调整,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
变化。因此,同意将母公司拥有的活性炭经营业务划转至全资子公司
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提名许文显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王延安女士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名许文显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核查许文显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许文显先生的任职
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许文显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三、关于《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的《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有利于促进全资子公司广州创娱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职工凝聚
力和公司竞争力,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自愿参与原则,审议相关议案的程序
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独立董事:梁丽萍 范荣玉
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