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16-062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2016年10月14日(星期五)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10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下午15:00 至
2016年10月14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久立特材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周志江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
股东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35,435,90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9.8614 %。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东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35,384,70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9.8553 %。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1,200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0.0061%。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500,650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0.0595%。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州华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同意 334,978,85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7%;
反对 457,05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3 %;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3,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87%;
反对 457,05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913%;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35,432,80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
反对 3,1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97,55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08%;
反对 3,1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92%;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王锦秀、阮曼曼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
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