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相关汇报后,对《关于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5,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
理,该事项及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5,0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适时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一年内进行滚动
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独立董事:梁 能 强 钧 马靖昊
2016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