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全体股东以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一“高端智能精密装备研究开发中心
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地点做出的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地点变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宪民 杨敏兰 黄家耀
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