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1 证券简称:巨轮智能 公告编号:2016-099
债券代码:112330 债券简称:16巨轮01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概述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巨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078 号》核准,公司于 2014 年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92,165,898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10.85 元 , 募 集 资 金 合 计
999,999,993.30 元。扣除支付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合计 18,830,000.00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981,169,993.30 元。上述募集资金经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4GZA2015)。上述募集
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是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之一:“高端智能精密装
备研究开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 2013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项目的原实施投资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高端智能精密装备研究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揭东经济开发区公司
开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 (原巨轮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厂区内
2015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决定将该项目实
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巨轮(广州)智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巨轮(广州)智能研究院”),实施地点变更为广州科学城开泰大道以南、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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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以北。
2016 年 8 月 9 日,巨轮(广州)智能研究院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
会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协议书》,为配合广州开发区整体规划和土
地储备的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巨轮(广州)智能研究院同意将位于广州科学
城开泰大道以南、发源路以北土地使用权交回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该土地出让金已退回。该项目投资总额为 8,000 万元,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项目已投入 32.54 万元(上述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尚未退回)。
2016 年 9 月 22 日,巨轮(广州)智能研究院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
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 440116-2016-000015),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同意将位于广州科学城开泰大道以南、新乐路以东
的宗地(编号:KXC-M1-5)出让交付给巨轮(广州)智能研究院。公司决定将该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广州科学城开泰大道以南、新乐路以东。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生态绿化走廊,覆盖了公司“高端智能精密装
备研究开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用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广州科
学城北面重新给公司安排项目用地,现新的用地已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仅涉及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改变募
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等。本次调整不会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2016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会议以 9 票
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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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一“高端智能精密装备研究开发中心
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地点做出的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地点变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全体监事经审慎核查,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事宜,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
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监事会
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核查了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董事会决议、募投项
目目前的募集资金投入情况、相关土地的收回及出让合同,并对公司高管人员进
行了访谈,了解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的具体原因。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智能精密装备研究开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实施
地点由广州科学城开泰大道以南、发源路以北变更为广州科学城开泰大道以南、
新乐路以东。其变更未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原有项目的实施造成实
质性影响, 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该议案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意见;
3、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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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荐机构意见。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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