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电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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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69 证券简称:智光电气 公告编号:2016117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85 号)核准,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智光电气”)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77,784,615 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50 元,募集配套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1,516,799,992.5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25,822,246.9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90,977,745.6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并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出具的

广会验字[2016] G16003320225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根据《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按照轻

重缓急拟投资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用途)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万元) 项目实施主体

电力需求侧线下用电服务及智能用

106,000.00 智光用电投资

电云平台项目

综合能源系统技术研究实验室项目 15,680.00 智光电气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智光电气

合计 151,680.00 -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9 月 21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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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向广东智光用电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电力需

求侧线下用电服务及智能用电云平台项目”的募集资金中 5.8 亿元分期向项目

实施主体广东智光用电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智光用电投资”)进行增资,用于

该项目的实施,具体为: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增资 2 亿元、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增资 3.8 亿元。鉴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数额较大且根据该项目的信贷安排所需,

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

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智光电气(以下简称“甲方”)、智光

用电投资(以下简称“乙方”)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

方”)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三家银行(以下合称“丙方”)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

存储情况如下:

1、开户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广州海珠支行

户名:广东智光用电投资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01880100045039

截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专户余额:0.00 元

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中信广场支行

户名:广东智光用电投资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15967836124

截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专户余额:0.00 元

3、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信源支行

户名:广东智光用电投资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银行账号:11017637179001

截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专户余额: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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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协议主要条款

1、乙方为甲方的控股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力

需求侧线下用电服务及智能用电云平台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乙方“电力需求侧线下用电服务及智能用电云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乙

方、丙方、丁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该监管账户在监管期内不售卖支票、结算业务委托书等支付凭证,不开

通网银支付功能、电话银行及手机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乙方在支付资金时,应

事前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提交《资金

划拨申请书》(见附件 1)原件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材料。《资金划拨申请书》必

须采用原件送达方式。

华兴银行对上述资料进行书面审查,按资金划拨申请书的要求划入指定收款

账户。华兴银行不对乙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审核和负责,仅审核乙方印章与预留

印章是否一致,若一致华兴银行即有权按《资金划拨申请书》进行划付。

华兴银行应按本协议约定监管款项,协助完成监管款项的划付,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该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或其他任何非华兴银行原因致

使华兴银行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

5、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

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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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6、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晓辉、朱煜起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5%的,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9、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未收到变更保荐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文件之前,仍配合原保荐代表人核查、询问

事项。由此给甲乙丁三方带来的不利影响,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不承担责任。

丁方有权单方面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加

盖丁方预留印鉴(附件 3)的通知书书面通知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

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

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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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资金流水

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

方、乙方或者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撤销监管,

由甲方或乙方或丁发起,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出具《监管责任

解除确认书》(见附件 2)并加盖公章,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审

核公章与预留印鉴(见附件 3)一致后,乙方凭《监管责任解除确认书》即可使

监管账户恢复为常规状态。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

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

11、若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或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

施,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根据人行支付

结算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一般结算账户管理。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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