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我们听取了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况
介绍。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千华先生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2、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千华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王千华先生
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提名王千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资
料尚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 平 钟明霞 陈 议
2016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