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6-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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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规

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浙江万盛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称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

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

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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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

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初

步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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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初步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求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在

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

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也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战略委员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

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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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由董事会

秘书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

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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