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所
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 司
2016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海润光伏科 股份 限
海润光伏科 股份 限 以 简称“ ” 2016 第 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6 10 13 日召开 国浩律师 海 所(以 简称“本所”)经
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 场会议,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以 简
称“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简称“ 证券法 ”)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简称“中国证监会”) 股东大会规
则 2016 修 以 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和 海润光伏科 股份
限 章程 (以 简称“ 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 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查了 提供的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 董 会就 关 项所作的说明
在 查 关文件的过程中, 向本所律师保证并 诺, 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向本所律师保证并 诺, 已将全部 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 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 2016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
律师 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他文件一并报
送 海证券交易所 查并予以 告
本所律师根据 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认的业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法律意见如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 第 届董 会第 十四次 临时 会议 议通
过,并分 于 2016 9 28 日 2016 10 12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 刊登 关
1
于召开 2016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关于召开 2016 第 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 告 以 统称“ 通知 ” , 发 的 通知 载明了会
议的时间 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 议 项 会议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
投票程序 登记办法等 项
本次股东大会 场会议于 2016 10 13 日 14:30 如期在江苏省江阴 徐
霞 镇璜塘工业园区 镇北路 178 行政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
间 地点和内容与 告内容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10 13 日 9:15
15:00,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10 13 日
9:15 9:25,9:30 11:30,13:00 15:00
经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 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 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 3 人,代表股
数 320,372,646 股,占 股本总额的 6.7879%
2 出席 场会议的 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 部分董 监 高级管理人员
及 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 章程 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章程 的规定,合法 效
3 参 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 提供的 证所信息网络 限 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 效表决的股东共 242 ,代表股份总数为 29,833,811 股,占
股份总数的 0.6321% 以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证所信息网络 限 验证 身份
4 参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 的董 监 高级管理
人员及单独或者合 持 5%以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他股东 共 244
2
人,代表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823,435 股,占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14%
本次股东大会未 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 议了以 议案:
一 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 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并按 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 表决结果 出席 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 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 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票 监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 票,
于网络投票截 表决结果,并单独 中小投资者的单独 票结果
综合 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议结果如 :
本次股东大会 议的所 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 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及 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 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 效
以 无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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