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汇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6年10月)

来源:深交所 2016-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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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

该子公司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

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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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

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

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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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

守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

资金支出,均首先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运营发展部、

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会签后,报财务总监审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

程序参照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每月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运营发展部协同财务部门

将该月度募集资金支付情况报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实施的,每月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由该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报公司运营发展部、财务部、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募集资

金使用的情况是否符合募集资金文件披露的使用计划,如有差异,应及

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必要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

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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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改变情况、

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该

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

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上市

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情况以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

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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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事

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且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

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

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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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

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

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

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

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

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或具有实质控制力,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

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

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

施。

第三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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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

集资 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

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和风险管理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

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公司应当披露

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

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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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

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

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

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将随着募集资

金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施行。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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