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8 证券简称:闽发铝业 公告编号:2016-034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闽发铝业”)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6】1049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4,546,648
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66,026,798.6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
律师费等发行费用 8,99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7,036,798.60
元,其中:新增股本 64,546,648.00 元,资本公积 392,490,150.60 元。上述募
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
(2016)第 350ZA0068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和签订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将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开设
募集资金专户。现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
券”)已与上述三家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
款如下:
甲方:闽发铝业
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
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丙方:兴业证券
一、 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用途
年产 40 万平方米节
恒丰银行股
闽发铝 能环保高性能铝合
份有限公司 859510010122600157 150,000,000.00
业 金建筑模板生产建
泉州分行
设项目
中国民生银 年产 40 万平方米节
闽发铝 行股份有限 能环保高性能铝合
698500170 50,000,000.00
业 公司泉州南 金建筑模板生产建
安支行 设项目
1、年产 40 万平方米
节能环保高性能铝
中国建设银 合金建筑模板生产
闽发铝 行股份有限 建设项目
35050165630700000375 257,036,798.60
业 公司南安支 157,036,798.60 元
行 2、公司补充流动资
金 100,000,000.00
元
二、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
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亚利、张华辉可以在乙方对公业务营
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