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16-38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
间为 2016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 A 座 5 楼 1 号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硚口
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 65-71 号汇丰企业总部 8 号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锦松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377,914,3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49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39,998,0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2409%。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37,916,3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2514%。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23,789,21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49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2,077,21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4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712,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51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锦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顾恺、胡宝国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
下:
1、《关于对产业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进行相关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 376,707,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05%;反对
3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9%;弃权 833,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81,9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250%;反对 37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17%;弃权 833,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33%。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以部分门店物业为标的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 376,707,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05%;反对
3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9%;弃权 833,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81,9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250%;反对 37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17%;弃权 833,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33%。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顾恺 胡宝国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