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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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
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6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
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
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016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
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补充通知了通过证券公司交
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的投票方式及操作程序。
2、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本部 A 座 5
楼 1 号会议室(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 65-71 号汇丰企业总部 8 号楼)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锦松先生主持。
关于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2 人,代表公司股份
377,914,3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49%。具体如下:
参加会议形式 股东人数 代表股份数(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投票 6 239,998,061 35.24
网络投票 16 137,916,315 20.2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经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验证,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
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根据网络投票结果,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对产业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进行相关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76,707,0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68%;反对票 37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99%;弃权票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22%。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17 人,代表股份数 23,789,210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2,581,910
股,反对票 373,900 股,弃权票 833,4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 94.93 %。
2、《关于以部分门店物业为标的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76,707,0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68%;反对票 37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99%;弃权票
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22%。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17 人,代表股份数 23,789,210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2,581,910
股,反对票 373,900 股,弃权票 833,4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 94.93 %。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百集团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见证律师:顾 恺
胡宝国
2016 年 10 月 13 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余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