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6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森源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
关人员的汇报后,经充分讨论,现就公司 2016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2015 年 11 月,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提交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因非公开发行
股票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保证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顺利实施,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公司董事会计划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按照《公司章程》
及公司利润分配规划,提出 2016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计划。
公司 2016 年 1-9 月实现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295,628,605.61 元(未经审计),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1,124,571,192.00 元;2016 年 1-9 月母公司
实现净利 润 270,611,038.51 元 ,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累计未 分配利润 余额为
1,004,816,620.63 元。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已完成,为积极回报投资者,保障广大股东
利益,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按照《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
划》等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议公司 2016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929,756,97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8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74,380,558.16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6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
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肖向锋 黄幼茹 常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