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16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促进子
公司规范运作,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产业构架及业务发
展需要而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三类。
(一)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控股子公司,指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
公司控股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参股子公司,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 50%(含
50%),且公司在该子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
司。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均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参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其实际情况,可全部或部分参照本制度执
1
行。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对公司的组织资源、投资运作等方面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
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
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
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
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监督。
第六条 子公司通过股权收购、资产让与、企业合并分拆等交易
模式再形成子公司的,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及决策程
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
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应依照本制度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
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组织管理、人事、财务、投资、对外
担保、经营决策、信息管理、审计检查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但子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仍需独立对
子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
2
有关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
事;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 1 名监事。如果子公
司设置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则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须分别
由参加会议的董事和监事签署,会议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监事
和到会的股东代表以及会议记录人签字。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
会议通知和议题需在会议召开前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以及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
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子公司的重大会议纪要,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
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
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管期不少于 10 年。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或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3
第十五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
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向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1、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
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2、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本公司与子
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3、保证本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
议的贯彻执行; 4、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本公司在子公
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5、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报告任职子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本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
规定的重大事项; 6、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本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本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7、承担本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本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第十八条 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根据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章 财务管理
4
第十九条 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指导并管理。公司财务
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
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建
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
定,做好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
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四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
露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
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
计师的审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报
表、利润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及说明、重大借款、向
他人(包括下级子公司)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年度预算、营运
报告等报表。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20 日内,每半
年度结束后的 25 日内,每年度结束后的 30 日内,向公司报送该报告
5
期间的财务报告,其他月份在每月结束后的 15 日内,报送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
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
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
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事态发生的情
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开设
银行账户,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本公司财务部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
禁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
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筹资、投资管理
第三十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
对外借款时,应事先对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且充分考虑对贷
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报公司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安
排。
6
第二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
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
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
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
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
备案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和财务部负责公司子公司对外投资
的日常管理,并应逐个建立子公司的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子公司对
外投资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
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
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
通过后报送公司企业发展部。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
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经济指标计划,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
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2、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
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3、当年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及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 4、股东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
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7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
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子公司的章程等规定由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并视交易事项的性质和金额判断是否需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子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该议案。
第三十七条 未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
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三十八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等重大事
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公司的披露标准。子公司总
经理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应根据本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三四十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其董事会决
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8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在发生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
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时,应在 1 日内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
更和终止;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6、遭受重大损失; 7、
重大行政处罚; 8、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
查阅并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
联交易应及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章程》及子公司
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需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
子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在提供信息时有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
供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所提供信息的内容
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八章 审计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9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
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
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子公司高层管
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
离任审计。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在接到内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内审的准
备。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
合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
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本制度
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时,以国
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
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3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