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修正
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进一步细化公司会计核算,准确反映公司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
情况,需要对公司的关联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会计估计进行变更。议案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修正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
冯正权 刘大力 杨迎建
2016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