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参加了 2016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候
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期限尚未届满,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同意提名周德洪先生、张宇定先生、徐建娟女士、邹爱国先生、费祝
海先生、周子炜先生、沙智慧女士、王荣朝先生、卢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西藏宝利沥青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西藏宝利沥青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
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西藏宝利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有
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西藏宝利的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为西藏宝利向中国工商银行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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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沙智慧 王荣朝 卢青
201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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