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16-013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761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2,398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91 元,共计
募集资金 237,641,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1,494,100.00 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6,147,700.0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出具和信验字(2016)第 000082 号《验资
报告》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实施。根据
公司编制的《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专项说明》,并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
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和信专字(2016)第 000373 号)鉴证,截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止,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款项合计人民币 194,346,531.4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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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以 194,346,531.42 元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194,346,531.42
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计划总 预计使用募 自筹资金预 自筹资金投
可用于置换
项目名称 投资额(万 集资金额 先投入金额 入额占总投
的金额(元)
元) (万元) (元) 资额比例
4,000 吨/年纤维素醚项目
8,650.24 6,650.24 63,180,180.00 63,180,180.00 73.04%
(医药级)
20,000 吨/年纤维素醚项
目(建材级)一期工程(设 13,530.84 11,530.84 111,524,458.68 111,524,458.68 82.42%
计产能 10,000 吨/年)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254.24 2,254.24 19,641,892.74 19,641,892.74 60.36%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8,000.00 179.45 - - 0.00%
合 计 33,435.32 20,614.77 194,346,531.42 194,346,531.42 58.13%
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作出了安排,即“为了把握项目实施的有利时机,公司将通过银行
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适时先期投入上述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优
先置换公司先期实施上述项目所使用的自筹资金。”公司在募集资金
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为了保证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资金置换
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募
集资金到位后,以 194,346,531.42 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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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
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16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194,346,531.42 元置换截止 2016 年 9
月 14 日 已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同 等 金 额 的 自 筹 资 金
194,346,531.42 元。
(二)监事会意见
2016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194,346,531.42 元置换截止 2016 年 9
月 14 日 已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同 等 金 额 的 自 筹 资 金
194,346,531.42 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以
194,346,531.42 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经山
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山东
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和信
专字(2016)第 000373 号),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自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到账至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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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此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
东利益。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 194,346,531.42 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山东赫达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和信专字
(2016)第 000373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山东赫达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
符。
(五)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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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194,346,531.42 元置换
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94,346,531.42
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
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4、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山东赫达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和信专字(2016)
第 000373 号)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