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
专项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赫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
具体情况如下:
一、山东赫达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61 号)文核准,山东赫达公开发行 2,398 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价格 9.9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764.1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0,614.77 万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到位,并由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
具了和信验字(2016)第 00008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至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了专
项账户进行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
二、关于山东赫达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的核查情况及意见
(一)山东赫达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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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项目计划 其中:利用募
项目名称 项目环评批复 项目建设备案
号 总投资额 集资金投资额
4,000 吨/年纤维素醚项 淄 环 审 [2012]98 [2012]淄发改证
1 8,650.24 6,650.24
目(医药级) 号 024 号
20,000 吨/年纤维素醚
项目(建材级)一期工 淄 环 审 [2012]97 [2012]淄发改证
2 13,530.84 11,530.84
程(设计产能 10,000 吨 号 025 号
/年)
淄 环 审 [2012]99 [2012]淄发改证
3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254.24 2,254.24
号 026 号
4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8,000.00 179.45
合计 33,435.32 20,614.77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
根据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和信专字(2016)000373 号《关
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截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 194,346,531.42 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计划总 预计使用募 自筹资金预 自筹资金投
序 可用于置换的
项目名称 投资额(万 集资金额 先投入金额 入额占总投
号 金额(元)
元) (万元) (元) 资额比例
4,000 吨/年纤维素
1 8,650.24 6,650.24 63,180,180.00 63,180,180.00 73.04%
醚项目(医药级)
20,000 吨/年纤维素
醚项目(建材级)
2 13,530.84 11,530.84 111,524,458.68 111,524,458.68 82.42%
一期工程(设计产
能 10,000 吨/年)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3 3,254.24 2,254.24 19,641,892.74 19,641,892.74 60.36%
项目
4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8,000.00 179.45 - - 0.00%
合计 33,435.32 20,614.77 194,346,531.42 194,346,531.42 58.13%
(二)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6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
人民币 194,346,531.42 元置换截止 2016 年 9 月 14 日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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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194,346,531.42 元。
2016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
人民币 194,346,531.42 元置换截止 2016 年 9 月 14 日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194,346,531.42 元。
2016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对上述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194,346,531.42 元置换
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94,346,531.42 元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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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洪金永 胡林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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