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0 证券简称:金路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6-47 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大股东借款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借款展期情况概述
1.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路集团”)
于 2015 年 9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拟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为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
大股东刘江东先生同意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人民币 1 亿元,借款期限 1 年,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日起计算借款时间,2015 年 10 月 13 日,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
关公告)。
2. 截止《借款协议》期限届满时,公司还尚需归还刘江东先生借款人
民币 5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3.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为继续支持公司经营和发展,降低公司财
务费用,经协商,2016 年 10 月 13 日,刘江东先生向公司出具了借款展期
承诺函,同意将上述剩余借款最迟还款期限展期至 2017 年 10 月 14 日,在
此期间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提前归还上述借款。展期期间仍为无息借
款。
二、借款展期承诺函主要内容
为继续支持金路集团生产经营和发展,经协商,本人向金路集团承诺:
同意将上述剩余借款最迟还款期限展期至 2017 年 10 月 14 日,在此期间公
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提前归还上述借款。展期期间仍为无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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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借款展期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1. 刘江东先生同意对上述借款进行展期,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流
动资金需要,更好的支持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融资效率,
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
2. 展期期间仍为无息借款,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刘江东先生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借款展期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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