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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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贵公司已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发出《增加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的公告》。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

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临时通知的发出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在

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序号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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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临时提案的提

出和公告时间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2: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18,779,14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4.8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143,64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50%。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

共计 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21,922,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的 35.39%。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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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获得投票数 221,922,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数 3,703,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获得投票数 221,922,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数 3,703,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进行合并后,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

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

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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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 凡 阚 赢

邵 斌

201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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