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4 证券简称:江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2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2016 年 9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陈卫东先生、邵国柱先生《关于提
请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函》,提议公司董事会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
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
于增加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 年 10 月 13 日(周四)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南路 79 号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 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6 年 10 月 10 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卫东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数量为 221,922,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量为 218,779,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9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计 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143,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0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
务所邵斌律师、阚赢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21,922,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已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3,703,6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221,922,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3,703,6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