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处置全资子公司青海一机数控机床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议案《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处置全资子公司青海一机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的议
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公司处置公司全资子公司
青海一机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价值经过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影响其为公司提供
服务的利益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方
法适当,评估结果公允。公司拟按不低于评估价值,通过公开交
易市场予以处置。交易实施完成后更加有效的减轻运营成本,盘
活存量资产,提高公司闲置资源的利用效果。
二、本次交易不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资
产处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独立董事:
狄瑞鹏 丁宝山 张建祺 黄晓霞 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