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山水:关于与深圳市福帆达贸易有限公司及公司股东黄国忠签署三方《和解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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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山水 编号:临 2016--088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深圳市福帆达贸易有限公司及公司股东

黄国忠签署三方《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福帆达贸易有限公司为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债权人,截至目前,公司账载对

深圳市福帆达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9,375,357.89元,已计提预计

负债30,624,642.11元。

深圳市福帆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进行沟通,为解决涉及本公司

和相关方的历史遗留问题,经 2016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第十四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深圳市福帆达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股东黄国忠

就上述事项签署三方《和解协议》(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董事会会

将该《和解协议》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福帆达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山水 编号:临 2016--088

丙方:黄国忠身份证号:45262419XXXXXXXXXX

鉴于:

1、甲方与深圳市达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9

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之约定,甲方受让深圳市达

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乙方、丙方及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

限公司的债权,其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按照(2004)珠中法民二初

字第 95 号《民事判决书》及《(2005)珠中法执字第 340 号执行通知

书》据实计算。甲方受让该部分债权后已经按照法定程序通知了债务

人及担保人。

2、乙方及丙方确认已经收到了上述债权转让通知,并确认甲方

作为新的债权人程序合法有效,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深圳市达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乙方、丙方曾在 2014 年 4

月 3 日签订了《和解协议书》,根据上述第 1 条所述之《债权转让协

议》,甲方概括承受深圳市达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和解协议中的

一切权利及义务。

4、甲乙丙三方均具有签订并履行本协议的合法资格和权限,且

已经经过各自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

甲乙丙三方根据我国《合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债权承接及还款义务的相关事宜

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一、债权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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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所述之债权标的是指依据(2004)珠中法民二初字第 95

号《民事判决书》及《(2005)珠中法执字第 340 号执行通知书》(包

括但不限于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所述之全部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

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拍卖费等全部费用)计算所得之全部

债权金额。

二、根据三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达成的协议及三方共同协商确

认,在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债权总额中,乙方在人民币 6000 万元(大

写:人民币陆仟万元整)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义务,且丙方对该部分

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经向甲方偿还

债务人民币 2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剩余未偿还债务

金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万元整,甲方对此予以

确认。且经三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应当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偿

还上述债务。

对于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乙方不负偿还义务,由丙方单方负责

偿还,丙方对此予以确认,且丙方承诺在偿还上述款项之后,无论发

生何种情形,丙方均不可撤销的放弃对乙方的追索权。

三、各方经协商一致后确定,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向甲

方偿还剩余债务人民币 4000 万元之后,甲方与乙方之债权债务关系

消灭。甲方承诺在收到上述债权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

已查封的乙方全部土地及房产。

四、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无论甲方针对乙方或丙方做出何等意思

表示,均为甲方对乙方单方或甲方对丙方单方所做出之意思表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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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及丙方均不得以此来主张减免自身的债务偿还义务或增加对方的

债务偿还义务。

五、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丙三方之前签

定的一切协议、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以及甲乙丙三方之前达成的一

切口头意向均失去法律效力。即三方同意,甲乙丙三方之债权债务仅

以本协议约定之方式予以处理。

六、甲方、乙方及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并生效之后,将本协

议交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将本协议正本壹份交由法院附于

案件卷宗中。

七、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2、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且经过甲方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若乙方或丙方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则甲方有

权按照原判决的内容回复执行,届时,本和解协议自动失效。

3、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与深圳市福帆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事项,公司均曾进行

过披露,详见相关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谨慎判断,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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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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