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10-13 08: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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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采取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方式收购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

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根据《关

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

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上市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购买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上市公司不存在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全体交易对方确认,各交易对方及交易对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全体交易对方不存在《暂

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审

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

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

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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