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告编号:2016-105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于2016年9月
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6]1996 号 ), 核 准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251,889,168股股票。本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39,762,403
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4.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000,000,000.00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7,109,762.4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82,890,237.60元。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6]
728466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程序》、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刘家台支行、中国建设银
行重庆鲤鱼池支行开设2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储;长
安汽车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及上述银行
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刘家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 账 号 为 3100022409022101409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992,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鲤鱼池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0001063600050018157,截至2016年9月14日,专户余额为992,000,000.00元。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
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上述各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程序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各
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子桐、蔡玉洁可以随时到上述专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10%的,上述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上述专户银行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
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上述专户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中信建投义务至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