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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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9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506 号《关于核准华映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华映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949,667,616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0.53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9,999,999,996.48 元,扣除净发行费用(已扣除募集资金利

息收入 123,843.06 元)人民币 87,798,574.21 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12,201,422.2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到位,到位情况业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闽华兴所(2016)验字 G-019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及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分别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近日,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上

述三家银行分别在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作为“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专户用途 金额(万元)

投资建设

中国建设

华映科技 第6代

银行股份

(集团)股 TFT-LCD 生

1 有限公司 35050100240609000536 840,000

份有限公 产线项目募

福建省

司 集资金的存

分行

储和使用

对科立视增

中国民生 资投资建设

华映科技

银行股份 触控显示屏

(集团)股

2 有限公司 698334006 材料器件二 130,000

份有限公

福州湖东 期项目募集

支行 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

中国农业

华映科技 补充流动资

银行股份

(集团)股 金项目募集 21,518.60395

3 有限公司 13100101040053543

份有限公 资金的存储 4

福建省分

司 和使用

行营业部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

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

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懿、杨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开具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

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

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和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注销且

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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