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七家全资子公司股权,公司聘
请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就七家标的公司分别出具
评估报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煤国际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
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本次股权转让相关评估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股权转让的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
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
或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在本次评估工作中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股权转让相关评估报告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
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反映了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
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
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采用的参数恰当,
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得出的资产评估结果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标的资产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
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标的资产拟定交易定价,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所聘任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
公允。
公司独立董事: 辛茂荀、王宝英、李端生、孙水泉
2016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