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95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李朗路 1 号兆驰创新
产业园 3 号楼 6 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94)。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990,017,8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8172%。
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89,735,7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79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282,1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752,6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70,5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18%;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2,1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7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市大成(深圳)律
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89,954,6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6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89,4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6.3941%;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3.6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89,954,6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6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89,4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6.3941%;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3.6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