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驰股份: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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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95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李朗路 1 号兆驰创新

产业园 3 号楼 6 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94)。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990,017,8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8172%。

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89,735,7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79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282,1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752,6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70,5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18%;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2,1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7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市大成(深圳)律

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89,954,6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6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89,4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6.3941%;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3.6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89,954,6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6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89,4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6.3941%;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3.6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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