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大: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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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7 证券简称:浙江美大 编号:2016-050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以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在浙江省海宁市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

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会议由董事长夏志生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管人员

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参加会议的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

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夏志生先生、夏鼎先生、王培飞先生、徐建龙先生、钟传

良先生、夏新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

张红英女士、靳明先生、张律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人

员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就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

董事会的提名。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0月1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浙江美

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上述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该项议案需提请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

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

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

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0 月 13 日

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夏志生

男,1941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

1977 年 12 月起曾任海宁气门嘴厂调度员、海宁耀明电镀厂副厂长、海宁耀明电器总

厂副厂长、厂长等职;1995 年 9 月~2010 年 9 月任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 2001 年 12 月起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8 年 3 月起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美

大节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0 年 9 月起任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

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和浙江美大节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美大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及全资子公司江苏美大电器

有限公司和浙江美大节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美大集团董事长。

曾任嘉兴市第二届、第三届人大代表,获得中国经济十大创新人物、国家星火计划

先进个人、中国上市公司十大创新人物、影响中国品牌领军人物、浙江省优秀企业

家、浙江省星火计划先进个人、嘉兴市劳动模范、嘉兴市自主创新贡献奖、嘉兴市

科学技术进步奖、嘉兴市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等荣誉。

截止公告日,夏志生先生持有公司 155,58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31%。

夏志生先生是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持有公司 21.19%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管夏鼎为父子关系;与持有公司 10.31%股份的股东、高管夏兰女士为父女关

系。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夏志生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2、夏鼎

男,1977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高级经营师,

长江商学院 EMBA,中共党员。2005 年 11 月毕业于俄罗斯莫斯科国立大学世界经济

专业;曾任职于俄罗斯“TECNIC-M”公司、俄罗斯“Alesha”公司、北京国研网信

息有限公司;2010 年 9 月起任本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

董事、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巨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10 月至今

任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兼任美

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2 年 1 月当选第十四届海宁市人大代表。获得浙江省燃气

具行业 2011 年度优秀经营管理者、2012 年度浙江省燃气具行业最佳发明奖、2013

年上市公司诚信人物、第十一届嘉兴市十大杰出青年、海宁市第五届优秀社会主义

事业建设者、海宁市十佳青年标兵等荣誉。

夏鼎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志生之子,截止公告日,夏鼎先生持有公司

135,61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9%;夏鼎先生是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与持有公司10.31%股份的股东、高管夏兰女士为兄妹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夏鼎先生作为公司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3、王培飞

男,1964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浙江大学工

商硕士总裁研修班进修,会计师、助理经济师,中共党员。1982 年 10 月起曾任海宁

耀明电镀厂财务科长、主办会计;海宁耀明电器总厂主办会计、财务科长、厂长助

理;1995 年 9 月~2010 年 9 月任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财务部长;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浙江美大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美大节能

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和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宁波美大电器有限

公司监事;2010 年 9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

司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兼任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曾获得海宁市优秀会

计、嘉兴市科技进步奖、海宁市科技进步奖等荣誉。

截止公告日,王培飞先生持有公司53,146,7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0%。王培

飞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培飞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

司法》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

形。

4、徐建龙

男,1964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浙江大学工

商硕士总裁研修班进修,经济师、工程师。曾任海宁耀明电镀厂车间主任;海宁耀

明电器总厂供应部长、厂长助理;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浙江美大太阳能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浙江美大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美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 年 9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兼任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获得国

家精瑞科学技术奖、嘉兴市科技进步三等奖、海宁市科技进步二等奖、海宁市优秀

专业技术人才,2012 年度浙江省燃气具行业最佳设计奖等荣誉。

截止公告日,徐建龙先生持有公司 35,983,1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2%。徐建

龙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徐建龙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

司法》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

形。

5、钟传良

男,1965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浙江大学工

商硕士总裁研修班进修,工程师。曾任海宁耀明电器总厂副厂长;谈桥新型装饰材

料厂厂长;浙江美大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监事;美大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美大销售公司副总经理;2010 年 9 月起任本公司、公司

全资子公司浙江美大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江苏美大电

器公司监事;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浙江美大销售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江苏美大电器公司监事。获得国家精瑞科学技术

奖、嘉兴市科技进步三等奖、海宁市科技进步二等奖、海宁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海宁劳模,浙江省燃气具行业 2012 年度优秀经营管理者等奖项。

截止公告日,钟传良先生持有公司 33,670,1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6%。钟

传良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钟传良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

《公司法》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

的情形。

6、夏新明

男,1969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大专在读。

曾任海宁耀明电器总厂出纳;浙江美大太阳能公司财务经理;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

司监事;2010 年 9 月起,任美大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2011 年 1 月至今,任本公司

董事;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美大电器公司监事;兼任美大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

截止公告日,夏新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

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夏新

明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张红英

女,1966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副教授,国际

内部审计师,浙江财经大学硕士生导师,中共党员。1988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浙江财

经大学会计学院,现任会计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理事;校

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校级精品课程《内部审计》负责人;省级精品课程《审计学》

主讲教师。曾获得浙江省委优秀党员、浙江省教育系统优秀工会积极分子、浙江省

高校首届“最受师生喜爱的书记”等,公开发表论文 50 多篇。曾担任横店东磁股份

有限公司、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居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浙江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公告日,张红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

红英女士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2、靳明

男,1961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教授。浙江

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人选、浙江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发表《从ROE的实证分

析看上市公司的业绩操纵行为》等论著80多篇,曾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二等奖等奖项。历任浙江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科研处处长兼研究生办主

任、《财经论丛》学报编辑部主任;曾任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

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财经大学上市公司研究所所长,硕士生导

师,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公告日,靳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靳

明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3、张律伦

男,1965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二级律师,中

共党员。1985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原海盐县律师事务所) ,

现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发表《我国著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困境和出路》、《银行业反垄

断法律问题研究》等论著;曾担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六、七、八届理事会理事,嘉

兴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嘉兴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及第四、

五届理事会副会长;现兼任嘉兴市七届人大代表,嘉兴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

事、副会长,中共嘉兴市律师协会党委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工作委员会委员,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获得嘉

兴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嘉兴市“十佳”律师、浙江省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

动党员律师标兵等荣誉。

截止公告日,张律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

律伦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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