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世界: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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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

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9月27日公告了《关

于召开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方法、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10月12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86号完美世界大厦19层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池宇峰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重庆 Chongqing 青岛 Qingdao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 York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其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年10月12日

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

759,531,0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7760%。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代表公司股份250,204,5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0326%。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6名,代表公司

股份1,009,735,6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8086%。

2.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

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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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具体方案的议案》;

3.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4.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5. 《关于<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6. 《关于签订<关于北京今典四道口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华夏今典

电影院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时代今典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之股权转

让暨债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中标的公司所涉及ABS专项计划出具承

诺函的议案》;

8.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9.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1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的

议案》;

11.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12.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用于支付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

的交易对价的议案》;

13. 《关于增加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14.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以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标的公司股权作

为担保的议案》。

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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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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