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
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
我们的事先认可。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本次董
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结合了国内证券市场环境、政策等客观情况审
慎判断后作出的决定,从保护上市公司与广大投资者利益考虑,符合上述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关于 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
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关联交易的签订和履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关
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吴梅生:
范健:
孙新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