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美菱电器、皖美菱B 公告编号:2016-061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议案》。现公司分别在农业银行合肥金寨路支行、交通银行合肥寿春支
行、光大银行长江西路支行及工商银行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共4家银行开立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同时,公司和承销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肥金寨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96号))核准,公司成功向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等7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280,858,676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5.59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1,569,999,998.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税)29,267,276.08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40,732,722.76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2016年9月18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6CDA40272)。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
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专用账户账号 存储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农业银行合肥金 智能制造建设项目募
1 12181001040028002 391,000,000.00
寨路支行 集资金专户
智能研发能力建设及
交通银行合肥寿
2 341304000018880007121 559,000,000.00 智能家电技术新品开
春支行
发项目募集资金专户
光大银行长江西 智慧生活项目募集资
3 76670188000416855 320,000,000.00
路支行 金专户
工商银行合肥长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
4 1302010238000000269 271,999,998.84
江东路支行 集资金专户
合 计 1,541,999,998.84 --
注:上表中合计金额1,541,999,998.84元系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
28,000,000.00元后的到账金额。此外,公司累计发生29,267,276.08元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及公司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1,540,732,722.76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和申万宏源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其中,由于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智慧生活项目”由公司子公司长美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长美科技”)实施,故智慧生活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由公司和
长美科技与申万宏源、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本公司将严格落实募集资金的存管、使用、信息披露、监管的审批程序
和监管流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和申万宏源分别与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
部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
甲方为:公司或公司及长美科技;
乙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为:申万宏源。
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约
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3、申万宏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每半年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明正、邱枫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申
万宏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
万宏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申万宏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司或者申万宏源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申万宏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申万宏源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六、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生效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决议;
2、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申万宏源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3、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XYZH/2016CDA40272)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