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菱电器: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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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美菱电器、皖美菱B 公告编号:2016-058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非公

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承诺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

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

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

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

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

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

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 7 家获配对象中,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其他 6 家投资者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

为十二个月。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出如下承诺与意见:

(一)保荐机构在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出具如

下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出具保荐意见如下:合肥美菱

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为此,申万宏源同意保荐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同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四、律师承诺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及上

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

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

阅读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

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中引用的财务报告和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

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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