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
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福建
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下发的《关于对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中
小板问询函【2016】第 432 号)所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发表意见如下:
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工作原则,我们对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
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证。本
次借款事宜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借款是为了保障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公司业务进一步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的
借款利率是参考了公司 2015 年的银行信用贷款平均利率及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
况,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定价相对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沈维涛 叶兰昌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