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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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大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梁爽律师(以下简称“大成律
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大成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16年9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2016年9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
通知的内容为公司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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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1日15:00至2016年10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2016年10月12日13:00在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
道1号16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已
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
股份135,33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291%。其中,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2名,
代表公司股份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具体情
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
名,代表股份84,69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2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股份50,634,4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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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股东代表及监事代
表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根据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本次会议公告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见证,大成律师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5,330,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00股,占参加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67%;反对票500股,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5,330,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00股,占参加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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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67%;反对票500股,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弃权票0股。
经大成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公布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所列明的
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大成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河南华英
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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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郭耀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彭雪峰 梁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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