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16-090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
年9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年10月12日13:00时在公司1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上午9:30至11:
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年10月12日下午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6年10月12日13:00时在河南省潢
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6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
股 份 135,331,400 股 , 占 公 司 现 有 股 份 总 数 534,291,100 股 的
25.329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84,697,000 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 15.8522%;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0,634,400 股,占公司现有股份
总数的 9.4769%。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
中 小 股 东 共 计 2 名 , 代 表 股 份 1,500 股 , 占 公 司 现 有 股 份 总 数
0.0003%。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330,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99.9996%;反对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0.000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反对票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3.3333%;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330,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99.9996%;反对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0.000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反对票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3.3333%;弃权票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梁爽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