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本次对外投资暨关
联交易的相关材料,作为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
司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将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本次对
外投资有利于公司产业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
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项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傅建民、刘芳
2016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