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ST蓝丰 编号:2016-054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蓝丰涉诉事项的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蓝丰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蓝丰”)于近日收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
院已受理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亚联”、“原告”)
与被告宁夏蓝丰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向宁夏蓝丰下达了传票。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当事人
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勤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 5 号
被告: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华中
住所地:中卫市工业园区 A5 路
(二)诉讼情况
原告四川亚联与被告宁夏蓝丰因《500Nm3/h 天然气制氢装置合同书技术
协议》、《500Nm3/h 天然气制氢装置合同书(硬件)》、《500Nm3/h 天然气制氢装
置合同书(技术转让)》产生纠纷,原告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
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
1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 108.62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6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 14.6575 万元,(暂计至
2016 年 7 月 12 日。实际金额从 2014 年 9 月 10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和保全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
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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