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书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
航空性业务资产—T4 站坪、滑行道及配套等(构筑物)项目资产的议案》、《关
于公司与厦门翔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已经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并经过了我们的认可。
我们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也就有关问题,和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航空性业务资产—T4 站
坪、滑行道及配套等(构筑物)项目资产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资产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
础上达成的,资产转让协议书内容遵循了相关政策规定,是公平、合理的,符合
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使公司形成一个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完整的航空产业链,为
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基于上述,我们对《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厦门翔业
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航空性业务资产—T4 站坪、滑行道及配套等(构筑物)项目
资产的议案》一致表示同意。
二、《关于公司与厦门翔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经我们审慎查验,公司能够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厦门翔业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借助财务公司的专业化金融平台,更
好地满足资金需求,降低资金成本,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必要的。关联交易协议
主要条款符合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且有利于公司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与厦门翔业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一致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 曾招文 赵鸿铎 吴超鹏 郑学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