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6-44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
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6]6 号),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公司有关举报事项核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募集资金冻结事项
2016 年 7 月 1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募集资金
账户(账号:2001234255000978)资金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 2 亿元
额度,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二、未披露为控股股东担保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5
日与渤海银行大连分行签订渤连分质(2015)第 22 号权利质押协议,
质押金额为 4.59 亿元,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
公司(现更名为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
释放 3.75 亿元;同日,与渤海银行大连分行签订渤连分质(2015)
第 35 号权利质押协议,质押金额为 8400 万元,被担保人仍为公司控
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
司)。公司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亦未进行公开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对上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信息披露,并加
强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
问题的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
告,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
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存在的问题向投资者深表歉意,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及相
关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